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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此类学校学费调整
  •   为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教育收费管理,优化学费结构,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教育部、国家发展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相关,经省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实施结构性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定价调整为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公办普通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在上限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

      5.农学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与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

      6.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医结合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

      对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确定基础学费上限,每生每学年人文科学类4600元,社会科学类4800元,理科类、农学类、体育类5000元,工科类5400元,医学类5600元。

      充分考虑我省高校教育及教育服务创新省份建设要求,支持和对接“双一流”建设,在基础学费基础上,部属高校学费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学费可上浮不超过10%(上浮后专业学费标准十位不变、个位只舍不入)。

      优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管理方式。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上限2.6万元/生年(专科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上限1.8万元/生年),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合作办学质量以及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的最高标准内自行确定。超过最高学费标准的收费,原则上合作方应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由省级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

      自本通知印发后,新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费按本执行,之前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费继续执行至原有效期结束。

      本科高校的专科(高职)学费、转型高校试点专业学费、预科生学费、软件学院学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教育专业学费、自考助学班学费、学分制学费、双学士学位学费、辅修学士学费标准按现行办法执行。在省外举办的教育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按举办地的学费标准执行。各高校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由学校自主确定。设置的艺术院校的学费标准由省发展委会同省教育、省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上限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发展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高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各高校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应按及时足额发放学金、助学金,帮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同时,可通过提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开辟“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各高校根据本通知凡提高学费收费标准的,均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在校生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凡降低学费标准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后学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支出按相关执行。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按照现行执行。严格落实学费公示制度,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和校内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监督。教育、财政、发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公办普通高校要加强学费收入管理,本次学费标准调整后公办普通高校增加的收入,用于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完善公办普通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优化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促进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以上学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入学执行。